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不管裁减多少人,都应当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风险提示:单位裁员时,员工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优先留用: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