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风险提示:两倍工资支付时间并不是无限延长的,单位最多支付11个月后,就不需再支付。如果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单位在进行仲裁抗辩时,还应当注意劳动者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一年时效限制。超过仲裁时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抗辩已过仲裁时效,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实际工作不足一年的,双倍工资计算按实际工作时间减去一个月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