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时应当积极履行支付义务或者及时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同时做好应诉准备。
风险提示:支付令为法院的督促程序,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用人单位在提交支付令异议的同时还应当做好应诉准备。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