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如下:
1、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分公司申请注销,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
2、登记机关审核申请材料。
3、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当场受理并予以核准;缺失材料的当场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
4、登记机关作出决定10内颁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申请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风险提示:办理公司注销,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公司注销根据相关规定要设立清算组,而清算组在成立后10日内要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2、公司完成清算后,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办理。
3、公司申请注销必须要在拿到“清税证明”后才能停止报税,未拿到证明仍需继续报税。
4、公司应当在成立清算组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省级以上的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通知相应的债权人。
5、公司申请公司注销之日起30日内,要向原社保登记机构提交公司社保账户注销相关材料信息,办理公司社保账户注销。
6、公司注册资金虽然已经为认缴制,但在办理公司注销时未缴清的注册资金,需要补缴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点五的印花税。
7、公司旗下含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完成分支机构注销,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的总公司是无法申请公司注销。
8、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需要在补办营业执照或是解除经营异常名录后,才能申请办理公司注销。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