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作为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一定限制的,转让股权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具体限制为: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股权受让方对股权转让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股权受让人需要对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