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没有一人独资分公司,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由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的债务需要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一定要特别注意其资金问题,如果有其债务一定要尽快解决。同时债主在知道了个人独资债务能否由公司抵消并且其诉讼对象的时候一定要合理解决其问题。
2、一人公司应编制完善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公司虽不设股东会,但股东在行使职权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公司的股东要致力于维护公司法人资格的独立,个人财产分离于该一人公司,确保公司与个人两者独立,自然就维护了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