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2、登记机关审核申请材料
3、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缺失材料的当场或5日内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
4、登记机关5日之内受理并予以核准
5、营业执照自登记机关作出决定的10内领取
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提交减少股东及新增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风险提示: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股东变更的,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4、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为其他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证明复印件。
需提交原件核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并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核验身份的,可以免于提交。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章程备案,涉及国资委股东或者本市国资联动监管企业名单股东(股东为合伙企除外)的出资额发生变化(含新增或减少股东),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登记机关通过电子证照调取并下载相关电子照的,不再向申请人收取有关证照复印件。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