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如下:
1、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2、登记机关审核申请材料。
3、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当场受理并予以核准;缺失材料的当场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
4、登记机关作出决定10内颁发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住所证明
4、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风险提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