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制度该注意哪些问题(企业用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用工制度存在一些误区,导致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用工制度时出现法律风险。误区一:试用期可以随时让员工走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8 23:41:46

企业用工制度存在一些误区,导致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用工制度时出现法律风险。
误区一:试用期可以随时让员工走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错误的将上述规定理解为自己拥有了在员工试用期间的“生杀大权”,可以任意解聘员工。殊不知,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误区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就是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只有合法的约定才是有效的约定。
误区三:竞业限制是劳动者的单方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权利义务是相对的。
误区四:员工自愿放弃则可以不交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既是职工的权利,也是职工的义务,职工无权放弃;用人单位不但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还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误区五:资金周转困难就可以随意拖欠员工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除此以外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风险提示:用工单位在指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有条件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内外法律纠纷进行咨询和给出法律意见。在公司运行中进行法律风险预测与预防,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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