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5 22:16:46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从签订之日就已经确定。《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条所涉及抵押权仅指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造中的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抵押物可以概括为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第二,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采取登记成立主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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