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以下两种途径:(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二)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必然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未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无论根据约定还是根据法定解除合同时,都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当事人接到合同解除的通知后,认为解除条件不成就而不同意解除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若不具备上述条件,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