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因此,我们认为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