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0 17:46:40
保证人要承担专款未专用得的责任。债务保证,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为基础保障债权人债权将来得以实现,以连带保证为例一旦债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就全部债务进行清偿,再以一般保证为例,债务人无法偿还部分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两种保证形式都是通过结合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能力保障债权得以全部、足额实现,也就是债务保证的对象实际是整个债权。而第三人监督专款专用则不然,首先,第三人仅对所监督的专款负有监督义务,仅需要保障该部分债权用于指定的用途;其次,第三人如果没有履行监督义务,也仅仅需要对因此而流失的部分资金承担补充责任,并非全部债务连带或足额填补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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