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是不能拿到抵押权的,抵押权是归债权人所有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抵押权就会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