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3 00:40:50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强调的是“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自行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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