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08 03:13:51
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六种情形及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两种情形,该行为不合法。如过经过劳动者同意,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了书面约定,有一定的几率被认可。
风险提示:企业中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度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考核标准,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管理方法。不可否认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管理方式,具有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因此为许多企业所采用,但“末位淘汰制”作为单位内部的一种管理制度,在具体操作这一方法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不能违反了《劳动法》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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