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要是在退伙时还有未了结的债务,那么即使已经在合伙企业中宣告退伙,但是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债务清偿找退伙的合伙人。不过,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后,可以请求其他合伙人清偿。如果因为自己已经退伙,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清偿的,那么其他人属于违反约定,可以就此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余人返还应偿还部分的债款。最后,合伙人确定退伙时,势必要处理合伙财产和合伙债务这两个问题,如果发生处理不下的情况,但是财产较多,债务也多的情况,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