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终止后应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公司破产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风险提示:公司债务处理有以下注意事项:
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
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5.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