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08 02:57:07
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均属出资义务不履行。后者则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与前者不同,出资不实不适用于以现金出资的情形,且其必须以实际出资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出资额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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