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10月1日向乙公司交货,7月份时,甲公司要求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必须收货吗?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通常情况下,乙公司是可以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5 08:38:46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通常情况下,乙公司是可以拒绝收货的,但是如果提前收货不会使乙公司造成损失除外。尽管如此,如果乙公司为此需要承担额外的诸如仓储费用等,则可以要求甲公司负担此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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