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交通事故中一个非常常见的赔偿项目,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一般是通过法医鉴定来确定。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举例说明,伤者受伤的时间为1月1日,评定伤残的时间为4月1日,法医鉴定给出的误工时间为六个月。那么在有些法院可能就会将误工时间计算到4月1日,那么只会支持三个月,这一点请大家注意。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