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