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0 18:51:04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就是说,你公司可以选择先行向A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你公司的请求合法,A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至于A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A保险公司是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而该条款第二十五条免除了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所以这种“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总之,A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向你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836元。之后,A保险公司可以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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