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认定不负事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外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7 00:01:40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判令无责机动车承担不超过交强险无责限额赔偿。根据2008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即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是有责赔偿限额的10%,额度合计12100元。本纠纷中,对于事故的发生,机动车驾驶人黄先生无责任,骑自行车的老谢负全责。因此,对于老谢的损害,仅能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任的赔偿限额12100元范围内获得赔付,不足部分,不能要求无责的机动车驾驶人黄先生赔偿。因此,黄先生在保险公司赔付后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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