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6 06:46:18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中确定侵权人赔偿责任时,应对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个人的特殊体质是受害人身体的一种客观状态,对于自身已经形成的身体状态,受害人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即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因此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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