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7 09:31:33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简易程序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验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应当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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