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3 15:58:38
伤残者在发现伤残评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在收到评定报告的3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伤残者需要提供有效和合法的证据,复核申请只可进行一次。伤残者有证据能够证明法院委托的伤残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况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1、评定机构或人员没有合法的评定资格。2、评定过程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3、评定报告结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结果有效性的。4、评定结果和伤残者的实际情况不符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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