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全额理赔,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等于理赔比例。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不同当事人的担责范围,责任比例较高的当事人,应当是对造成交通事故负有较重过错的一方。
现在不少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理赔比例,这样就造成一个不合理现象,即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其对交通事故所负责任比例较高,则其获赔金额亦相应较高,而那些相对谨慎驾驶、对造成交通事故过错较低的当事人,反而因为其责任比例偏低,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这实际上违反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也将导致鼓励违法的不良社会后果。
保险公司以此类按责任比例予以赔付的格式条款 不当地免除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