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