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都是在工作地参加保险的,如果该参保人员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以后,失业保险关系也会随着参保人员本人发生改变的,如果参保人想要把失业保险关系迁入
一般情况下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都是在工作地参加保险的,如果该参保人员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以后,失业保险关系也会随着参保人员本人发生改变的,如果参保人想要把失业保险关系迁入到现在就业的工作地点,必须要先办理转出手续的。在钦州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在哪办理?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
一、钦州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在哪办理
钦州市政通街4号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7、8号窗口)
二、钦州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6、《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节选)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节选)
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在钦州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人员,必须到指定的地点来进行办理,办理地点在,钦州市政通街4号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办理该业务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的是上面第二项列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保险条例规定,以及相关的通知规定。如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到进行详细地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