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后,想要继续投入到工作当中的,必须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经鉴定以后依然不能工作的,当被鉴定人对鉴定结果不认可时,是可以依法向上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20 22:59:13

工伤职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后,想要继续投入到工作当中的,必须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经鉴定以后依然不能工作的,当被鉴定人对鉴定结果不认可时,是可以依法向上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在河池办理该业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小编带大家详细地了解一下。

一、河池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二、河池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受理条件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在河池申请办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业务的法律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条例规定,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该业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上述第二项所述的受理条件。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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