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育保险标准是多少

第十六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由生育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20 03:27:01

第十六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由生育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省生育保险标准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第十六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由生育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为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三个月内向统筹地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女职工用人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证明或女职工生育管理地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再生育条件需实施复通手术的批准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医学等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

职工所在单位或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单位介绍信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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