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方是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的医疗、保健单位。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 申请方是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的医疗、保健单位。 |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 ?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 自拟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
2 | 拟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项目、技术条件、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清单? | 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拟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
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卫生部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
4 |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拟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实地考察、核...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李嘉康、陈伟 | 5个工作日 |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李嘉康、陈伟 | 当场受理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特殊环节(实地考察、核实) | 随机抽取2名工作人员 | 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间) | 是否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的医疗、保健单位,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 |
审查内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
审查 | 谢丽娜 | 6个工作日 | 审查内容:是否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的医疗、保健单位。 |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
决定 | 杨荣江 | 4个工作日 | 审查内容:一、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3、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4、审批条件是否擅自增减,是否设置前置条件;5、需要现场审查的事项,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7、报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相关规定;8、其他相关事项。 |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蒋志远 | 2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录入信息,生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发证 | 蒋志远 | 8个工作日 | 1、准予行政许可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备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项和《准予许可通知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四、办理地点
贵州贵安新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经营管理类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 法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 |
2 | 法定依据 |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附件 第224项 省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由省卫生厅实施。 |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