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各市、州总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办事处,省产业(局)工会: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各市、州总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办事处,省产业(局)工会: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菅企业、私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