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二)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6 08:25:31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八字精批2025运势命中贵人八字合婚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