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安康地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时,需要带好社保缴费记录和本人的银行卡,如果是单位里面的员工,就不需要员工本人申请补缴,而是单位补缴。那么安康市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法律依据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3 08:24:10

在安康地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时,需要带好社保缴费记录和本人的银行卡,如果是单位里面的员工,就不需要员工本人申请补缴,而是单位补缴。那么安康市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安康市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七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安康市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的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安康市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在申请的时候需要在当地的社会保障局缴费,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一对一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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