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要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如果该单位因为经营不善,一般都会采取裁员的措施的,那么该单位在位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时是要申报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要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如果该单位因为经营不善,一般都会采取裁员的措施的,那么该单位在位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时是要申报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的,在来宾办理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业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带大家详细的了解一下。
一、来宾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七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来宾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受理条件
单位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
在来宾办理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业务的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的相关暂行条例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八条的相关通知规定,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