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为职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因为经营状况不好,导致单位存在拖欠职工保险的情况,在生产状况好转时应当为职工补缴相关费用,社保机构也应当监督追缴社
单位应当为职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因为经营状况不好,导致单位存在拖欠职工保险的情况,在生产状况好转时应当为职工补缴相关费用,社保机构也应当监督追缴社会保险费用,在来宾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收费吗?下面由华律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来宾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收费吗
不收费
二、来宾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材料
1、医疗保险补缴申报表;
2、补缴人员身份材料。
三、来宾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四、来宾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地点
来宾市绿源路329号(来宾市医疗保险服务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15、16、17号窗口)
由此可见,在来宾市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在效益好转时应当及时为职工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缴费用,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不收取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