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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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4 04:00:39

西昌读者林女士来电话咨询:我于2007年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工种会计。在工作第三年我结了婚,第四年初发现自己怀孕,9月快临近产期,于是我按照公司的规定请了3个月的产假。产假满后,我到公司上班,并提出报...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就西昌市读者林女士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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