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自由职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

对于灵活就业自由职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20 15:45:35

对于灵活就业自由职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从2006年7月起市区灵活就业(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从今年起五年内过渡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扬州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9%,另加6元/月大病医疗救助费。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20957元(月均1746元),扬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165元(月均1514元)。现将2006年7月起市区自由职业人员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标准所作相应调整,通告如下:

一、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42元/月(原为124元/月)

二、新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续保人员,应携带养老手册、医保证、卡、历、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

三、已申领银行缴费卡的人员,应于每月20日前存足应缴金额,也可按季、半年、一年提前存入相应金额,以便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四、自由职业人员在委托银行缴费期间发生就业、出国定居或到达退休年龄等情况,应携有关原始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费终止手续。

五、每年7月1日后,已领缴费卡自由职业人员都应到市商业银行任一储蓄网点申报当年7月至次年6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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