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惠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一、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
对于惠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促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具有惠州市城镇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等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均应参加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逐月缴费,也可以一次性预缴数月的医疗保险费,但不能跨社保年度缴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办理。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被招聘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灵活就业入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每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及时、足额分别存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该参保人户籍中的其他灵活就业劳动者,均应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七、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倡依托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实现整体参保。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l年后,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缴费未满1年或间断(凡欠缴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间断)后再缴费的,因病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的四倍。
九、灵活就业人员因病住院的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医疗服务范围、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按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得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生欠费的,从欠费当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当地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递增10%,一次性缴满25周年(含累计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递增10%,再缴10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十三、本办法实施前,无单位的退休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市社保基金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