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省本级医疗保险;2、医保待遇正常享受期间;3、认定为非因工意外伤害的参保人员;4、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
一、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省本级医疗保险;2、医保待遇正常享受期间;3、认定为非因工意外伤害的参保人员;4、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河北省医保局业务大厅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