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营业执照? [示范文本下载] | 复印件1份 | 工商行政部门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2 | 银行开户许可证? [示范文本下载] | 复印件1份,无固定格式。 | 银行金融机构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3 | 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 [示范文本下载] | 复印件1份 | 公安部门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4 | 参保人员身份证? [示范文本下载] | 复印件1份 | 公安部门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5 | 参保人员明细表 [格式文本下载] ?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及电子版各1份(Excel) | 参保单位自行填写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6 | 信息申报汇总表 [格式文本下载] ?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 参保单位自行填写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7 | 参保缴费承诺书 [格式文本下载] ?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 参保单位自行填写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8 | 参保人员工资册?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加盖参保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 | 参保单位自行填写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9 | 上年年度财务报表?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加盖参保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 | 参保单位自行填写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沈耀红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沈耀红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满足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齐全; 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符合规范。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张仁媛 | 4个工作日 |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4、需要现场审查的事项,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
决定 | 敖银兴 | 1个工作日 | 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 |
符合条件的,做出符合条件的决定;做出不符合条件决定。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沈耀红 | 5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拷贝电子版的扣款表,出具缴费通知书。 |
发证 | 沈耀红 | 2个工作日 | 拷贝电子版的扣款表,出具缴费通知书。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厅二楼社保大厅基金征缴窗口(5-7号)窗口(兴义市兴泰街道办建设路22号)。
五、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 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 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 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 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 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 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 |
2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县两级机关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黔府法发〔2014〕31号)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附件3《贵州省市、县两级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第57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 | |
3 | 法定依据 |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42号)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因婚暂未入户人员及新生婴儿);外地来我州居住未在原居住地参保人员。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县(市)、义龙试验区乡(镇、街道)社保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 |
4 | 法定依据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三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全州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城乡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
5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