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法定医疗期是多久

我们在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时候所受到的伤害就是工伤,除此之外,在生活中所受到的伤害就是非工伤,工伤和非工伤的法定医疗期限是不一样的,这个我们要有一个深刻的了解,严格区分工伤和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31 13:56:23

我们在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时候所受到的伤害就是工伤,除此之外,在生活中所受到的伤害就是非工伤,工伤和非工伤的法定医疗期限是不一样的,这个我们要有一个深刻的了解,严格区分工伤和非工伤。那么非工伤法定医疗期有多久?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非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的医疗补助费

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那么劳动者则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然而,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劳动者,因为不属于工伤,所以无法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补偿,在离职后因缺乏经济来源,疾病治疗和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法律为了维护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医疗补助费,为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离职后提供有力的保障。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该《办法》首次规定了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并且根据病情的不同有相应的增加,为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获得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执行,因为该规定的前提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首先,很多劳动者在主张权利前不知道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另其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只认定劳动者属于几级伤残,而不会确认是否能够从事原工作;最后,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时,是否适用?。这三个问题也成为用人单位抗辩的理由,给劳动者依据这一条要求医疗补助费增加了困难。

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根据该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向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这里的增加应该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即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非工伤法定医疗期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如果我们是在工作岗位上受的伤害,我们要严格按照工伤的法律规定来治疗我们的伤害,但是非工伤就是我们自己的个人问题了。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