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等做了明确的划分,一些人拿到了孩子抚养权之后,发现孩子经常的生病,每个月医疗的费用远远超过它的抚养费,那么,当医疗费超过抚养费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等做了明确的划分,一些人拿到了孩子抚养权之后,发现孩子经常的生病,每个月医疗的费用远远超过它的抚养费,那么,当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怎么办?跟着小编一起来议论下。
当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怎么办?
(一)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的法律依据:
(1)离婚的父母要承担婚生子女(未成年人)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这是法定的义务。就你所述的情形,孩子生病的医疗费应由父母共同承担。如果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子女的各类费用或支付的费用超过你的承担能力,你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诉请对方给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法院会支持你的诉求。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生活愉快。
我国《婚姻法》第2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37条第2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首先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律支持。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的合理观点
(1)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看早在1989年,联合国就确立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此后,各国在立法中均有体现,我国在婚姻法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也有考虑,而抚养费作为婚姻破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基本保障,就更应当体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这一原则。在未成人的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因为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产生特别的需要,比如小学、中学时的补课费、艺术特长辅导费,生病产生的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等等,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费仅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勉强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小病的需要,而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医疗等特别大额的必要花销,仅靠抚养费不足以支付,所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必要支出的大额教育、医疗费也应当承担,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使他们在大病需要就医时、选择接受良好教育条件时,享有正常家庭子女同等待遇。
(2)从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价也随之大幅上涨,这也使得未成年人生活、教育与医疗上支出的费用不断增长,导致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在感情和经济上的付出会更多一些,而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同等的抚养、教育责任,如果对超出抚养费以外支出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全部不予支持,这样不仅会加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负担,而且也破坏了离婚夫妻抚养责任负担的平衡,更会影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今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与医疗等方面积极投入的意愿,长此以往更加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一)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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