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代价。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代价。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保-险费紧密相连。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迅速缴付保-险费,否则将影响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费是以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得出的,因此,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数额和具体办法,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随意改变。但在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影响保-险费的一些因素可能发生变化,有时需要增加保-险费,有时需要减少保-险费。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对应当减少保-险费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两种情形下,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一种情形是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为计算基础而规定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不同财产、财产的不同占用性质及各种保-险事故的损失率等因素事先确定并列表公布,只要投保人明确保-险金额和保-险种类,就可以依照相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由于这些因素的变化使得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保-险费率相应降低,保-险费则应当降低。第二种情形是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价值就是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的价值。这是财产保-险中的概念,对人身保-险不适用,因为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计量的。保-险价值通常是保-险财产在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由于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应等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价值决定的,而保-险金额又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所以保-险价值的高低对投保人应缴付多少保-险费有决定作用。如果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价值明显减少,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财产损失必然会减少,保-险人就应该相应降低保-险费,否则对于投保人来说,权利义务不对等。以上两种降低保-险费的情形,是在财产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约定,就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保-险费降低以后,保-险人应当将相对多收的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保-险费是按日计收的,也应当按日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