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单位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的,那是为了职工的人身安全着想的。当参保职工在工作期间,遇到突发的事故受到伤害时,就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以后,认定为工伤
国家规定单位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的,那是为了职工的人身安全着想的。当参保职工在工作期间,遇到突发的事故受到伤害时,就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以后,认定为工伤的,就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桂林需要去哪里办理该业务呢?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
一、桂林工伤认定申请在哪办理
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人社局窗口25-27号
二、桂林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桂林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只要申请人具备符合本条例所述的其中一种情形的,就可办理认定手续。该业务的办理地点在,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人社局窗口25-27号。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