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有哪些规定

虽然国家规定伤残军人是可以依法享受伤残抚恤待遇的,但是也必须是经相关的主管部门对伤残军人进行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以后,该伤残军人才可依法享受应享受的伤残抚恤待遇的,所以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3 07:40:12

虽然国家规定伤残军人是可以依法享受伤残抚恤待遇的,但是也必须是经相关的主管部门对伤残军人进行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以后,该伤残军人才可依法享受应享受的伤残抚恤待遇的,所以该伤残军人必须要依法申请办理伤残等级评定手续的,在青岛市办理该业务依据的是哪些法律规定呢?小编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下。

一、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有哪些规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二、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受理条件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三、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办理地点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南区巫峡路6号)优抚褒扬纪念处315室

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办理地点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相关条例,退出现役的军人等需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相关伤残抚恤。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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