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复查是为了确认之前断定情况是否属实,以此来打消我们的疑虑,当经过工伤鉴定的工伤职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查鉴定的,但必须携带相关的材料才能提出申请,在抚州市办理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31 12:12:44

复查是为了确认之前断定情况是否属实,以此来打消我们的疑虑,当经过工伤鉴定的工伤职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查鉴定的,但必须携带相关的材料才能提出申请,在抚州市办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带大家了解下。

一、抚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二、抚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正反面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应端正、清晰、整洁。

4、医疗材料的复印件应字迹清晰,公章可见,体现治疗连续性。

在抚州市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出来一年后,认为自己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人也必须提供所需的申报材料,而且符合规定要求,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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