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感觉自己的伤情发生变化的,想要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必须携带相关的材料,向上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在吉安市办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24 22:33:33

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感觉自己的伤情发生变化的,想要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必须携带相关的材料,向上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在吉安市办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业务依据的是哪些法律?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下。

一、吉安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节选)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吉安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在吉安市办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人员,必须符合申请的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在鉴定结论出来以后,认为自己伤情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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